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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所得或損失「要這樣辦理」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2021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除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外),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若房屋、土地交易有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應按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應適用之稅率(20%、35%及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若房屋、土地交易有虧損,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倘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間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A、B及C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台幣(下同)500萬元、320萬元及交易損失90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A、B房地交易所得經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分別為494萬元及316萬元,C房地交易損失900萬元,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資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35%之所得316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494萬元後,尚有未減除餘額90萬元,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不得與其餘損益共同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之申報規定,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之填寫須知及說明,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多加注意及利用,並正確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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