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地上建物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後,如該地上建物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徴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若移轉土地地上房屋無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此外,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如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房屋設立稅籍起課日期滿1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