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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這情況」應如何申報「這類型」遺產稅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將該繼承的財產出售,參照財政部10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規定,繼承人仍得在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於申報時將該已變更財產狀態的遺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2021年1月8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乙君繼承其中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嗣於2023年7月1日出售,得款2,000萬元,乙君全數轉為定期存款,2024年5月12日乙君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2,000萬元定期存款的遺產稅?該局向丙君說明,乙君該筆2,000萬元存款遺產中,屬於乙君原繼承土地遺產價值範圍內的1,500萬元,丙君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剩餘500萬元,則應計入乙君的遺產總額課稅,經該局輔導,丙君順利完成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倘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狀態發生變更,其中屬於被繼承人原繼承財產核課遺產稅的財產價值範圍內的遺產,仍可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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