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有民眾詢問:甲、乙兩兄弟持分共有房屋1棟,因房屋重新整修,將原有房屋分隔成A、B戶2棟房屋,並分別由甲取得A棟、乙取得B棟,該2棟房屋可否分別設立房屋稅籍?又應如何報繳契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房屋稅之課徵應以整棟為課稅標的,同一門牌號碼之整棟樓房,各樓層自應合併設立稅籍核課房屋稅。將原共有房屋分隔成可供獨立使用並具獨立出入口之2棟房屋,該2棟房屋於增編新門牌後,可以辦理房屋稅籍分割,分別設立房屋稅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分隔成2棟後,A、B戶2棟房屋之所有權仍維持甲、乙原共有關係者,無需報繳分割契稅。但如於分割稅籍後,甲取得A棟房屋,乙取得B棟房屋,則屬各共有人間以其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宗不動產產權,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免再重複課徵分割契稅。倘交換有差額者,則該差額仍需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