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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檢舉房仲廣告資訊須實名具證

【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近期北部地區傳出房仲業界遭大量檢舉未下架廣告情事,引發關注。為強化經紀業管理及落實資訊透明,台南市政府地政局強調,對於檢舉案件之受理,如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未檢附具體事證者,將依規定不予受理,以避免惡意不實檢舉,造成社會資源及行政成本之浪費。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刊登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違反上開規定,將面臨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台南市政府地政局特別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目前仍持續公開於網路等相關社群平台之廣告案件,如無合法之委託銷售契約,應即刪除或下架,例如:1.未簽訂委託契約即廣告、2.刊登時間雖於委託銷售期間,但是委託期間到期前,未與委託人續約(逾期未下架)、3.委託銷售期間其物件已出售,未於廣告內容明示「已售出」等字樣,皆應刪除下架。另廣告也應敘明經紀人員真實姓名及相關證明(書)字號等,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

地政局再次呼籲業者及從業人員,臉書、IG、Threads、抖音…等社群或影音平台,只要是不特定多數人可接觸者,皆屬廣告範疇,應定期檢視其所發布之內容,發文者有權限自行新增資訊或更新,對於容易被忽略的陳年舊案,倘已不具時效性或與現況不符,應主動下架或更正,並秉持自律與專業精神維護資訊正確性,共同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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