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對於不婚不生所衍生兄弟姐妹之間繼承權,是否該有特留分?最近吵的沸沸揚揚,是否該修法?就留給立委諸公去傷腦筋。但是,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因為先生往生,配偶必須和2位小叔共同繼承遺產後,所衍生的不悅與憤怒。
個案的先生去年往生,結婚後沒有子嗣,因為爸媽都已經死亡,所以他的遺產就由配偶和2位在世的兄弟共同繼承。由於先生死亡時,應納的地價稅尚未開徵,11月30日約12萬元的地價稅,就由太太繳納,但是先生往生是10月底,所以其中約10萬元的地價稅屬於往生先生的應納稅捐,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的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依照他們繳納10%的遺產稅計算,如果檢附完納的地價稅單,向國稅局申請更正退稅,約可以退還遺產稅約1萬元,(即12萬元×10/12=10萬元;10萬元×10%=1萬元)。另外,5月份收到房屋稅完納後,亦可以持房屋稅單申請更正退稅。當我們向繼承人的太太提出建議時竟遭太太謝絕,讓我們大吃一驚。
經過追問之後才發現,因為先生往生後,與夫家的2位小叔,協議分割先生的遺產後,彼此就沒有再連絡,而且當時的遺產分割過程中,太太心裡充滿了委屈,遺產稅、規費、代書費都是由太太一人負擔繳納,2位小叔『只進不出』,還從遺產中分走了一間近2000萬元的房屋,才願意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簽名及蓋章,讓繼承人的太太『心如刀割』。但是,礙於民法的規定,配偶和往生先生的2兄弟都有繼承權,讓她不得不『顧全大局』就此停損。
如果這次辦理退稅完成後,因為繼承人之故,勢必要再連絡2位小叔出面配合領取遺產稅退稅,再次看到他們2位的嘴臉,讓她情何以堪,為此,寧可不辦理退稅。
個案中我們感受到被繼承人往生沒有子嗣及父母皆不存在時,為了辦理繼承,配偶必須對於2位小叔忍氣吞聲,『割地賠款』的憤怒及無奈。雖然1萬元或許不是大錢。但是,遺產稅的退稅屬於當初繼承人的公同共有的緣故,所以必須太太配合2位小叔一起去提領該筆1萬元,讓太太觸景傷情。所以太太為了不再見他們二位,決定放棄退稅的權利。
已婚的頂客族往生時,按照民法的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親已經往生,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除了現在熱烈討論的特留分以外,兄弟姐妹應該有繼承權嗎?兄弟姐妹應該有應繼分嗎?感覺對於一起胼手胝足的夫妻而言,似乎兄弟姐妹間的繼承權、應繼分及特留分,一個都不該有,應該由配偶單獨取得繼承權,才符合社會的真實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