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高雄市政府2025年6月起,展開「4大財稅清查」,包括①對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全面清查、②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管制案件、③共有物分割案件清查作業、④社福及私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並提醒民眾「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如供營業使用仍要繳納房屋稅」。
- 對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全面清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自2025年6月1日起全面清查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如發現該土地所有權有再移轉情形,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稅捐處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所取得之土地,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後,若有再移轉情形,包括買賣、贈與、交換、被徵收、信託及拍賣等,該處除核算該次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外,也要追繳原記存稅款;若僅為部分土地持分之移轉,則按比例計算原記存及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其餘未移轉部分,准予繼續記存。該處特別提醒,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而取得之土地,若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在案,日後再行移轉時,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應由記存後取得土地之公司或機構一併繳納,在未繳清稅款前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 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須留意!6月起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管制案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2025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將全面清查已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凡於列管期間內發生再次移轉、改變用途等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核退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完成出售與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若新購土地之移轉現值超過原出售土地的移轉現值,扣除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尚有餘額者,可向原出售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經核准退稅後,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須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若期間內發生遷出戶籍、再次移轉(含配偶贈與)、營業、出租(無論一般出租、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情形,將依法追回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特別呼籲,在管制期間內,即便違規情形屬短暫發生,日後恢復自用亦無法免除追繳責任。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務必於5年內持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以免影響自身權利。
- 為防杜假共割之名,行逃漏稅之實,高雄市展開共有物分割案件清查作業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防範納稅人透過人為創設土地共有關係,進而藉由共有物分割方式規避應繳土地增值稅,將自2025年6月起至10月止,展開為期五個月的全面清查作業。
稅捐處說明,土地所有人透過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隨後再進行共有物分割,藉此拉高應稅土地的原地價,以規避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該處將依實質課稅原則,以分割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藉創設共有關係後之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應認定為所有權移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稅捐處提醒,為遏止此類不當規避稅負之行為,該處每年均會對共有物分割案件逐案清查,呼籲民眾辦理土地移轉時,應依規定如實申報,以免日後遭補徵土地增值稅。
- 6月起啟動社福及私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202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將清查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防堵藉捐贈規避稅負的情形,違規者除補繳稅款外,並視情節併處罰鍰,以維護稅制公平。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私人捐贈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使用,須符合特定條件,包括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章程明訂解散時財產歸屬地方政府所有,且捐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獲得捐贈土地利益,方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經核准免稅的土地將永久列管,除書面審查外,亦會定期聯合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進行實地會勘。
稅捐處提醒,若受贈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經查明捐贈人取得捐贈土地利益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尚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提醒!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如供營業使用仍要繳納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人持房屋稅單至稅捐處質疑表示,房屋已經非常老舊為何沒有免稅?經查明結果,因房屋供營業使用,所以房屋現值雖在10萬元以下仍要繳納房屋稅。該處說明,2024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規定,自然人於每年2月末日,持有房屋現值在10萬元(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高雄市免徵標準為10萬6千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全國累計未超過3戶者,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惟房屋如部分供營業用,部分供住家用,則營業用部分仍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則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