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不動產買賣應納的稅賦多如牛毛,房屋出售有契稅、交易所得稅,如果是2016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可能還有房地合一稅要繳;另外,土地出售有土地增值稅,2016年以後取得的土地,可能還有房地合一稅必須繳納。如果中間有仲介公司、中人,可能還有仲介費用發生。辦理過戶時,還要繳納規費、印花稅、履約保證費及代書費…..林林總總種類繁多。
偏偏老一輩的賣方總希望出售過程中能夠概算實際拿到的價金,所以要求賣清後能實得多少錢,衍生所謂的『賣清價格』。偏偏土地稅法、所得稅法都有完整的規定賣方是納稅義務人,所以,當誤會發生時,這美麗的誤會,可能會產生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的糾葛,剪不斷,理還亂。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的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一筆2016年以後受贈與取得的土地,由於土地地點近市中心,位於未來區段徵收的範圍內,所以多名買家爭相開價,希望能購得這筆土地。地主在眾多買家中選中了一位口碑穩健的買方歡喜成交,在一片歡樂聲中完成了土地買賣簽約手續。
當土地登記完成,辦理點交時,原本簽約時的歡樂氣氛,急轉直下,頓時變成愁雲慘霧。因為賣方還有一筆近50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要繳納,賣方是在地的大地主,賣出該地區土地多次,從來沒有繳納過房地合一稅,所以,這筆費用並不在賣方的規劃範圍內。後來,檢視買賣契約書內容,也沒有提到房地合一稅必須由買方繳納。
原來,賣方的想法是『賣清實拿』的概念,所以把增值稅、中人費用,全部灌入買賣總價,殊不知還有一筆高額的房地合一稅要繳納,造成困擾。
以前也曾常發生,買賣總價1000萬元的案件,賣方希望實拿到1000萬元,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繳納,賣方信誓旦旦,土地增值稅一定符合自用住宅稅率,只要繳納20萬元,結果土地增值稅核發後高達近50萬元,衍生買賣爭議。
切記,羊毛出在羊身上,豬不會幫你買單!我們的稅法都有相關的納稅義務人,當爭議發生時,如有欠稅的情事,可能產生罰鍰,甚至移送行政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出售不動產務必深思熟慮,謀定而後動,希望買方幫您繳稅,可能換來更多的罰鍰,甚至繳納更多的稅費,空歡喜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