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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小心!「物歸原主」變成「三角移轉」

【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專題報導】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房屋或是土地買賣,當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後,因為物有瑕疵要返還所有權給原所有權人,要特別小心返還所有權的規定,別不諳法律而惹稅上身。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表示,個案的買賣雙方因為土地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如果土地有被第三人佔用情事,應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將已經價金無息返還買方,就是所謂「退地還款」。

當買賣登記完成後,雙方發現有佔用情況時,買賣雙方在和諧的溝通協調後,決定將部份佔用的土地先辦理土地分割,再將占用面積按照買賣簽約時的單價每坪20萬元,由原所有權人買回,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屆時,買方建議:是否利用這個機會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賣方的兒子?如此一來,賣方未來就不需要再辦理一次所有權移轉給自己的兒子,省下一次手續!當下,賣方的太太說話了,這樣恐怕會有「三角移轉」的顧慮,會不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因為所有權原來是爸爸,出賣給第三人後,再由第三出賣給兒子,難免瓜田李下!坊間有太多這種案件,利用出售予第三人,再輾轉由自己的兒子買回,就是為了規避二親等間買賣的贈與稅。

最終,買賣雙方同意由買方直接返還所有權給賣方,當然,土地登記的方式有二種選擇,第一由賣方出資買回,再辦理一次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第二以返還所有權的登記方式,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給賣方。

經過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的詳實說明,買賣雙方選擇以第二的方式辦理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地主,因為依照內政部規定:有關已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內政部已以2007年5月17日內授中辦字0960045649號函釋示在案,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並依內政部1995年4月7日台內地字第8405408號函釋意旨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使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所以建議買賣雙方以返還所有權移轉登記,比較符合該案件的情況,也不用怕被國稅局懷疑三角移轉,如果真的有必要,再由爸爸的名義贈與給兒子就好,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小孩,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也不用贈與稅。

有關於不動產的登記方式,有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多種方式,代表著各種法律行為的不同,如果表達錯誤,因此被課徵贈與稅甚至產生罰鍰,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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