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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訂定之私契不用貼花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詢問,買賣不動產雙方所訂立之書面買賣契約書,要繳印花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常於條件談妥後,先行訂定書面契約書(俗稱私契),後於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之格式訂定契約書(俗稱公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故「公契」即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繳印花稅;而私契因非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處說明,私契非物權登記之契據,雖不需繳納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印花稅,但若私契上有記載收款之資料,並有受款人簽收者,該私契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覺得貼花、銷花程序繁瑣,亦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稅便利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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