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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房地稅務長輩往生多年後,被告知有遺產可繼承「系金A,不是詐騙」

長輩往生多年後,被告知有遺產可繼承「系金A,不是詐騙」

【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如果母親往生20年後,有陌生人來敲門,請您去繼承遺產,那應該是詐騙吧!但是,系金A,不是詐騙。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的母親於20年前往生,由於告別式時『母舅沒有出現』,於是兒女們跟娘家親戚們,像風箏斷了線,沒有再連絡,再次的敲門,串起了彼此的關係。

母親從小就被收養,對於養父的遺產有無繼承權?攸關這個案件如何進行。依照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38點: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性幼女,縱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

也就是母親如果是媳婦仔,就沒有繼承權;如果是養女就有繼承權。經查,母親確實是養女不是媳婦仔,所以,身價大不同。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指出,因為客戶委託我們辦理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所有權人已經往生,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才能後續辦理後續買賣所有權登記,也讓我們幫這個家族重新串聯起來。在製作『繼承系統表』時,我們兢兢業業,深怕任何閃失,讓家族發生爭議,終於成就了這樁好事。

確認母親有繼承權後,因為母親已經往生,所以繼承權由子女們再轉繼承,繼受母親的權利。依照目前的民法規定,養子女的繼承權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並沒有差別,所以繼承應繼分應該相同,偏偏該案件的繼承時間是發生在1971年間,為此又衍生了不同的法律關係。

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繼承開始於1985年6月4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1142條第2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主張繼承者,以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所以,母親的遺產分配僅能取得婚生子女的一半,無法比照婚生子女取得一樣的繼承權,又是另外一門學問。

早期的土地登記制度和戶政事務所戶籍系統都沒有完整的電腦化,所以產生了意外的遺產繼承,如果您有相關的困擾,記得利用現在的戶政事務所及地政事務所電腦系統,『順藤摸瓜』或許會有意外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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