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繼承不動產的登記方式,有公同共有、均分繼承及協議分割等,無論是均分繼承或是協議分割,都必須要全體繼承人合意才能辦理,偏偏每個繼承人對於家庭的貢獻度不同,對於遺產的價值認知不同,遺產分配是一門學問,也是一門藝術,為此,常常發生爭議。當無法達成共識時,如何停損是一門必修的課程。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爸爸往生,繼承人有媽媽及二個小孩,因為媽媽的財產大於爸爸,所以無法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媽媽及二個小孩應繼分相同,各有1/3的繼承權。
爸爸的遺產中,除了少數的現金及股票外,以不動產居多,當然保括黃金店面、建地及農地。由於二兄弟中有一人旅居美國,爸爸的晚年都由小弟照顧,所以,爸爸對於小兒子疼愛有加,也贈與了不少現金及不動產給小兒子,為此,兄弟鬩牆,小弟認為大哥不孝,對爸爸不聞不問,大哥認為小弟在挖爸爸的老本,深感不屑,時常發生爭議。
詎料,爸爸往生了,不管孝不孝順,有沒有奉養爸爸,繼承權都相同,兄弟間為了分配遺產再次翻臉,媽媽只能天天以淚洗臉,無力回天。媽媽為了維護兄弟倆人的和諧,拿出一大筆現金繳納爸爸的遺產稅後,心想事情總該塵埃落定,想以各1/3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但是,兄弟倆已經交惡,無法達到協議,繼承登記嘎然停止,無法辦理。
前些日子,媽媽也往生了,媽媽名下的不動產遺產眾多,讓兄弟倆不得不再次面對這個問題。這次,媽媽不在了,沒有人會幫忙申報遺產稅,更沒有人會幫忙繳納遺產稅,透過介紹,委託我們協助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姑且不論這個媽媽往生後該納的遺產稅多寡,光計算爸爸之前未完成登記應納的不動產地政規費罰鍰就要近百萬元,令人咋舌。
依照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至於,登記規費的計算方式,土地以申報地價1/1000繳納;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納(免)遺產稅之價值1/1000繳納。所以,爸爸往生時因為兄弟間沒有共識未完成遺產繼承登記的規費罰鍰,成了無法逃避的負擔。
其實,當時媽媽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就繼承的不動產先辦理公同共有,等未來兩兄弟有共識時再辦理均分繼承、協議分割或是法院判決,就可以免除上述近百萬元的登記罰鍰。
您是否有相同的困擾,父母親離世,兄弟姐妹對於遺產分配沒有共識,無法達成遺產登記?切記,『一個人的武林』可以停損登記罰鍰,先由一個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不動產,避免20倍的高額登記罰鍰,別讓無法分割的遺產,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