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倘出租人有没收押金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及財政部1996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1915443號函規定,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租賃雙方訂立租賃契約時,通常會約定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須支付一定款項並自押金內扣除,上述由出租人(即銷方)没收之押金即屬違約金性質,依據前揭規定,當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違約而加收之違約金屬上開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違約金或解約没入押金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