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當繼承發生時,不參加分配的繼承人總以為只要辦理『拋棄繼承權』就好,小心,事與願違越弄越複雜。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表示,個案中的媽媽,育有2子2女,在醫療落後的年代,次子3歲不到就夭折了,只剩下1子2女,長大後子女各自成家立業,兒孫滿堂。2021年間先生往生,往生時將祖產登記在太太名下。2023年間,長子因故病逝,留下2個小孩,都已經成年。
2025年1月初,老媽媽往生了,2位女兒遵照媽媽的遺願,拋棄對於祖產繼承權,長子的2個小孩繼承媽媽名下南部的祖產,至於媽媽名下北部的財產則協議由長子的2個小孩及2個姑姑按照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由2個姑姑各繼承持分1/3,其他的1/3則由長子的2個小孩各繼承持分1/6。
2位姑姑原本想自行辦理『拋棄繼承權』,因為嫌麻煩,透過介紹,2位姑姑希望我們協助她們辦理『拋棄繼承權』,由於被繼承人死亡未滿3個月,所以,拋棄繼承權仍然可以辦理。但是,客戶來事務所討論遺產案件時,我們發現如果拋棄繼承,不但無法完成老媽媽的遺願,2位姑姑會因此完全無法繼承媽媽的遺產,喪失所有的繼承權。透過我們的說明,讓2位姑姑『失而復得』。
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不是選擇性的繼承北部房地產,放棄南部的祖產。所以,我們改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由侄子們繼承南部祖產加上北部的房地產,至於2位姑姑僅繼承北部房地產,所有繼承人在和諧的氣氛中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署。
實務上,我們常常聽到客戶說要『拋棄繼承權』,詳細了解之後,他們只要拋棄不動產的繼承,將被繼承人的房地產,由某位現住的兄弟姐妹繼承後繼續居住使用,但是對被繼承人的現金繼承權利依然參加分配,殊不知所謂『拋棄繼承權』,是指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都不主張繼承。像個案這樣只繼承媽媽買的房屋,不繼承祖產,或是只繼承現金不繼承不動產…..都不能稱為拋棄繼承權,否則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的聲請之後,就無法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了,小心,引喻失義可能完全喪失遺產繼承權,而一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