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說明,配合2024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下稱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法定稅率2%至4.8%),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高,倘在持有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致延長持有期間,造成稅負增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保障起造人納稅權益,該部於今(1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
一、自2025年期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地方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述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逾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課徵。
三、起造人因2025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
(一)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該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之30日內提出申報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財政部表示,考量2.0新制規定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係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如何計算持有房屋年數、適用稅率及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起造人無法銷售房屋,該無法銷售期間應予扣除等事項,均宜妥予規範,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避免爭議。
財政部舉例說明,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A屋自2024年8月起課房屋稅,2025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11/12年(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1年以內,該年期房屋稅適用稅率2%(參據該部2024年4月1日公告之差別稅率基準)。另倘於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6月30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不可抗力期間計6個月),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扣除後A屋2025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5/12年(11/12–6/12),1年以內,適用稅率仍為2%,以後各年期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