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猶豫不決是繼承案件常遇到的難題,繼承人間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太多遐想,所以對於遺產分配,總是要完成不動產登記或是動產交付後,才算塵埃落定。否則,分配遺產時,昨是今非,就會使繼承登記延宕,甚至無法進行,改採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但是,有些個案是因為遺產稅漏報,造成已經結案的遺產案件,必須補申報遺產稅,再一次分配遺產,讓原本可能發生的爭議再來一次,那就麻煩了。該如何破解?如果有這一張,將一次搞定,免讓爭議事件再次發生。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爸爸,配偶早逝,育有3個兒子,老大結婚後育有1子,後來老大往生了,兒子也意外身亡,只剩下大嫂1人,由於2兄弟和大嫂沒有互動,所以失聯已久。
最近二哥出售土地委託我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發現地上物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所以沒有核發建物所有權狀,但是仍有房屋稅籍存在,因為當初繼承爸爸土地時,房屋稅籍沒有申報遺產稅,也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所以房屋稅籍仍然是往生的爸爸所有,該如何是好?
因為房屋稅籍也是往生爸爸的遺產,所以要登記給新的買方必須先完成繼承登記,再由新所有權人出售給新買方,繳納房屋契稅後才可以完成移轉手續,雖然新買方仍然沒有建物所有權狀,但是,房屋稅籍完成所有權移轉,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算完成。
問題來了!如果是爸爸的遺產,繼承人就包括2兄弟和往生的大哥,大哥往生了,就必須找大嫂配合,這位失聯的大嫂,該如何找到她,才能順利進行。正在燒腦之際,小弟想起當初繼承爸爸的遺產時,因為大哥有外債,擔心繼承爸爸遺產後,債權人會來查封他所繼承的財產,所以就『技術性的』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權,後來爸爸所有的遺產,就只登記在老二及老三名下。
聽到『拋棄繼承權』的關鍵字,我們請客戶提供當年繼承登記時,法院核發的拋棄繼承權備查函,順利的將該房屋稅籍由老二及老三繼承,再移轉登記給買方,所有程序順利完成,免除一場即將發生的『尋人啟事』。
這樣的遺產分配是否有違法之虞嗎?如果大哥已經往生,理應由大嫂來繼承該房屋稅籍,兩兄弟和大嫂應該都有繼承權,獨漏大嫂可以辦理嗎?
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3點『繼承權之拋棄,一經拋棄不得撤銷』。所以在大哥當年拋棄對於父親的繼承權時,大哥對於爸爸的遺產就完全無繼承權了,且不得撤銷。
所以,如果補報遺產稅的案件,有類似這種當年拋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只要檢附當年的拋棄書,案件就可以順利過關,免除可能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