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祖產傳承一直是老一輩的觀念,所以許多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如果贈與給兒子,因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父母親為了避免爭產,或是子嗣傳承的觀念,總會在生前先行贈與給兒子們。因為耕地不能分割或是擔心兒子們把農地賣掉,通常會以持分共有的方式登記所有權,免除父母親的擔心。但是,這樣的登記方式只能說是做對一半,因為如果所有權登記完成,再加一份分管契約,才算是完美。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因為免贈與稅,所以有列管5年的限制,而且國稅局的列管對象是受贈農地按『筆』列管追繳稅款,不是對受贈人列管,為此,如果5年內兄弟間的共有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甚至,出售該持分農地,當時未納的贈與稅都會被追繳,屆時,其他共有人也會被補課贈與稅,受池魚之殃。
該如何解除這道枷鎖呢?依據台財稅字第0920457556號函: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者,嗣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之農地出售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情事,經該受贈人依財政部2000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801號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供核後,得僅就其持分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初衷是針對一整筆土地,無論共有人數多寡,只要有違規情事,就會被補繳贈與稅,破解之道就是共有人之間的分管契約,為了未雨綢繆,建議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完成分管契約,保障自身權益。
所以,如果兄弟受贈共有農地後,務必『親兄弟,明算帳』,將該簽立的分管契約簽好,避免一人售地,全體受罰,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