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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換視同交易 須全額申報增值稅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很多人以為「土地交換」只是互換一下,不像買賣,不用申報增值稅?其實不然!土地交換就像賣地一樣,不論地價有沒有差價,都必須依照各自土地持分的現值辦理申報,不能只報差額喔!而且雙方要記得在簽約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若交換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條件,納稅人可申請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包括:交換土地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地上建物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有其中一人在該地完成戶籍登記;且在交換前一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舉例來說,民眾張先生與弟弟各自擁有新竹縣寶山鄉及竹北市的房子,雙方為了方便生活安排而進行土地交換。雖然雙方土地價值幾乎一致,但仍需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所幸張先生換出的房屋符合自用條件,在申請優惠後,原本需繳納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最終只須負擔約10萬元,大幅節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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