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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市場快訊預售屋及新建成屋禁止任意讓與或轉售「注意事項」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禁止任意讓與或轉售「注意事項」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安/綜合報導】《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條文已於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屆滿兩年,再次提醒民眾,預售屋及新建成屋禁止任意讓與或轉售之規定 正式上路,違規者將面臨新台幣5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之罰鍰,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避免觸法受罰。

根據修正條文,自2023年7月1日起購買的預售屋,除特定情形外,不得任意讓與或轉售。此項規定目的在於防堵短期炒作、穩定房市交易,並保障實際購屋需求者之權益。在此特別強調,若須轉讓必須於刊登廣告或進行銷售前取得核准函,否則即構成違法。

◎無須申請核准即可讓與或轉售之情形:

1.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2.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3.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4.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5.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須向地政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

1.本人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

2.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傷病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3.設籍居住之房屋毀損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

4.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

5.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讓與、轉售或變價分配。

6.共同買受人間之讓與或轉售(法人不適用)。

此外,依規定每人全國每2年僅能申請讓與或轉售1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核准函有效期限為兩年,且不得撤銷或重複申請。

在此呼籲,儘管法令已施行兩年,仍有部分民眾與業者因誤解或忽視規定而違法,導致受罰。提醒欲讓與或轉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之民眾,務必詳閱規範並依程序辦理,如有疑問,可向地政機關洽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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