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多起房地合一稅申報錯誤案件,民眾因誤列非本人實際負擔的費用憑證,以及申報非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導致課稅所得及應納稅負計算錯誤,最終遭國稅局要求補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的申報錯誤案例中,主要問題集中在民眾未能正確區分「本人負擔費用」與「前手負擔費用」,以及混淆不同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數額,提醒納稅人申報時應特別注意。
繼承房地誤列前手費用
高雄國稅局舉出兩起典型案例說明。第一起案例中,納稅人甲君在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到櫃檯索取繳款書。然而,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出售的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但申報書中填寫的相關稅費都是父親原始買賣時所負擔的費用,甲君本人並未實際負擔這些稅費,因此不得列報為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費用。
土地漲價數額計算錯誤遭補稅15萬
第二起案例更為複雜。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時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52萬餘元。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於2020年取得該筆土地時原為農地,但因未作農用,在2024年出售時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被追繳前次未課徵的土地增值稅。
關鍵問題在於,乙君申報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實際包含2010至2020年非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46萬餘元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乙君因此須補繳本稅15萬元。
僅持有期間漲價數額可列報
高雄國稅局解釋,乙君的錯誤在於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直接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但實際上,只有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才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的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6萬餘元,屬於前手2010至2020年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出售時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2萬餘元,屬於2010至2024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因此,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餘元(52萬餘元減46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正確申報要點
高雄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確實審視手邊相關資料及單據,務必以本人實際負擔的費用申報,切勿錯誤計入前手的費用,以免查核時遭到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