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近日指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的戶籍因故遷出原址,將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資格;若日後欲恢復優惠稅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自用住宅規定,才得以核准繼續享受優惠稅率課徵。
財稅局說明,申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關鍵條件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且持續設有戶籍。若全戶戶籍遷出,即喪失自用住宅用地資格,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戶籍曾經遷出後再遷回,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經審核合格後,方能恢復優惠。
財稅局提醒,若遇子女就學或其他因素必須全戶遷出戶籍,建議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成年直系親屬於該址設籍,以免影響稅率優惠。納稅義務人若因戶籍遷出或土地使用變更,致特別稅率適用原因消失,應於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改用一般稅率,以免遭遇補稅及罰鍰。
為便利民眾,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推動跨機關便民措施,民眾辦理戶籍遷移時若主動告知戶政人員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戶政機關可直接通報財稅局辦理申請,省去民眾奔波及遺漏申請之風險。此服務僅限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遷入方能適用,非所有戶籍遷入人均可自動適用,仍須土地所有權人親自申請。
財稅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地價稅開徵前40日)之前提出申請,逾期者將自次年起始適用優惠稅率。申請方式可透過嘉義縣財稅局官網線上申請、郵寄書面申請或親臨櫃檯辦理。
以民眾陳小姐個案為例,其土地原享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因子女學籍關係將全戶遷出戶籍,但實際仍居住原地,財稅局說明其已失去自用住宅用地資格,須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稅,提醒民眾切莫以為實際居住即可保有優惠,務必符合戶籍規定。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鼓勵民眾積極利用戶政稅務跨機關通報服務,並留意申請時限,維護自身權益及保障稅費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