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有民眾反映,他已經在半年前將房屋出售,為什麼還收到房屋稅的催繳單?
對此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解釋,根據2024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制規定,房屋稅已由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年期(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即使持有房屋不足1年,仍應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舉例來說,如果房屋在2025年2月28日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或未保存登記房屋,在2月28日尚未完成契稅申報及繳納,2025年期的房屋稅還是會以原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反之,如果於2月28日當天買賣登記取得該房屋,則2025年期房屋稅就會以新屋主為納稅義務人開立稅單負責繳納。
有關房屋稅新制可至財稅局官網首頁/房屋稅差別稅率2.0專區(https://gov.tw/S7i)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