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農地移轉予某公司,如已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移轉予公司或法人、宗教團體…等,仍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如果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移轉給公司或法人等非自然人,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