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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公告建築工程餘土異地暫置規定

【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為因應台中市建築工程施工期間營建剩餘土石方暫置需求,及舒緩土資場後端去化困難壓力,並建立明確且可管控的管理制度,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異地臨時暫置相關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市府都發局表示,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如基地內確無足夠空間暫置營建餘土,可於台中市轄內選擇適當地點作為異地臨時暫置區,暫置地點包括建築工程基地或未有建築許可的空地等2大類,其中未有建築許可的空地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

都發局說明,異地臨時暫置須事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納入或修正施工計畫及餘土處理計畫,報經都發局備查後,視為施工基地延伸,納入施工管理範圍,且僅限供單一工程使用,以確保餘土來源明確、責任歸屬清楚,避免衍生管理風險。為落實施工管理透明化及公共安全,暫置地點應設置明顯標示,載明餘土來源工程基本資訊,並依相關規定設置安全圍籬、維持邊坡穩定,同時落實防塵等環境保護措施,以降低對周邊環境及民眾生活影響。

都發局指出,暫置的營建餘土須於建築工程地下室頂版勘驗完成(無地下室者為基礎勘驗)後9個月內清除完畢並完成報備;如屬逆打工法等特殊工法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都發局同意者,得酌予延長清除期限,以兼顧工程實務需求。

都發局長李正偉強調,此次公告前提為兼顧工程彈性與管理秩序,建立制度化、可追溯的營建餘土暫置機制,透過事前報備、施工管理及期限管制,持續強化台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確保公共安全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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