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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房地稅務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

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2015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2022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2010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嗣於2023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2025年6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台幣112,923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2022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2023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2010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1/2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2022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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