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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要注意這件事」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1970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2013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2019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2024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2024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1970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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