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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房地稅務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有但書」

出售連續繼承取得之不動產,課徵房地合一稅「有但書」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應適用新制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如果是連續繼承取得,應以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判斷是否適用新制,而在計算新制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制計算持有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以避免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而適用較高稅率。連續繼承取得房地後出售亦具有同樣特性,可將歷次被繼承人之持有期間併計,以保障繼承人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於2002年購入A房地,於2017年將1/2持分贈與配偶甲母,所餘1/2持分在2018年甲父過世後由甲君與甲母各繼承1/4持分;甲母復於2022年過世,其擁有之3/4持分(1/2持分屬受贈取得+1/4持分屬繼承取得)由甲君繼承,甲君於2023年出售A房地,其中自甲父繼承取得之1/4持分,係甲父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其餘2022年自甲母繼承取得之3/4持分,係被繼承人甲母分別於2017年受贈取得及2018年繼承取得,均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在計算持有期間時,連續繼承取得之1/4持分,可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合計超過10年(自91年起算),適用稅率15%,另1/2持分係甲母於106年受贈取得,僅可併計甲母之持有期間,按超過5年未逾10年(自2017年起算),適用稅率20%。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連續繼承取得房地,應留意計算持有期間,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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