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就停止適用,以往民眾在登記簿謄本上看到的比如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等資訊,改成了農業發展地區第1、2、3類等,土地使用管制也跟現行區域計畫法的制度有所不同。
國土計畫會依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進行管制,並依照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性質,以及使用項目對於環境之影響,訂定「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完整容許使用情形表草 案請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https://reurl.cc/Vzz9pn)「國土計 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網頁)。
除了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外,如果土地使用達到一定規模(例如2公頃、5公頃……)以上,或從事性質特殊(例如採礦)之土地使用,則要申請「使用許可」,需要申請使用許可的項目,內政部會另外訂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