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16.8 C
Taipei
星期四, 6 2 月, 2025
spot_img
Home房地稅務從大S事件,看未成年人繼承不動產「眉角多」

從大S事件,看未成年人繼承不動產「眉角多」

【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對於繼承不動產,通常以公同共有、均分繼承(分別共有)或是協議分割等方式辦理,如果繼承人是未成年人時,民法對於未成年人會有相關的保護措施,值得注意。

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3條: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當繼承發生時,往生的母親遺產,通常是由父親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繼承,屆時,父親既是遺產繼承人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在分割遺產時就會違反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的規定,可能就需要依照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繼承案件才能順利完成。

如果被繼承人已婚,繼承人中有配偶、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時,除了辦理公同共有以外,如果要以均分繼承或是協議分割時,內政部的解釋函令,會有不同的法律結果,不得不小心,以免和內政部解釋函令違背,無法辦理。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以最近大S的繼承案例,因為2個小孩都未成年,前夫汪小菲沒有繼承權,參照內政部1998年5月28日台內地字第8782219號函: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大S往生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就在前夫汪小菲的身上,由現任配偶具俊曄與2個未成年小孩共同繼承大S遺產。

至於坊間記者報導各繼承1/3的不動產?恐怕不然!參照內政部2014年5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879號,其以應繼分分割遺產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該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定代理人,以維護其權益。

由於未成年子女有2位,內政部2000年9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7481號函:無繼承權之監護人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無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

因為汪小菲對於大S遺產沒有繼承權,所以個案不需要依照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只要汪小菲代理兩位未成年小孩和具俊曄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就可以順利的將房屋採用均分繼承或是協議分割的分式,順利登記到他們每個人的名下。

最後,也可以考慮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登記,等小孩成年後,再辦理遺產分割繼承。因為依據內政部87年1月21日台(87)內地字第8785251號函:…協議分割者,基於繼承人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契稅;又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訂有分割協議書,其繼承人是否獲有分配或分割結果與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是否相當,尚非地政機關所得審認範圍。為此,時間換取空間,也是可行的好辦法。

相關文章

今日天氣

Taipei
多云
16.5 ° C
16.9 °
15.2 °
78 %
4.6kmh
75 %
週四
16 °
週五
14 °
週六
10 °
週日
13 °
週一
19 °

熱門文章

繼承房產還是現金更節稅?信義代書:視土增稅判斷

繼承房產「這樣做」可以節...

【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隨著人口老...
遠雄集團志工們前往雙溪區上林國小修繕(圖/遠雄文教公益基金會)

破樹屋閒置10年!遠雄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