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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房地稅務法院判決土地移轉,增值稅移轉現值應以「起訴日」為準

法院判決土地移轉,增值稅移轉現值應以「起訴日」為準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近日有民眾詢問,經法院判決移轉取得一筆土地,該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申報因法院判決移轉土地所有權者,係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來認定申報移轉現值,而不是判決確定日。因此,民眾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其訂約日期應填寫起訴日,且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舉例來說,若當事人於2019年5月1日提起訴訟,法院於2024年8月20日判決移轉確定,土地增值稅申報訂約日期應填寫2019年5月1日,並以2019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移轉現值,非以2024年8月20日為訂約日期。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申報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除備妥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外,亦請備妥原起訴日期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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