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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房屋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注意這件事」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於2026年4月2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2025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之房屋,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應自移轉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2024年7月1日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於2025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之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2026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026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倘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之納稅義務人。另該部7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0726號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該部爰發布上述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之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之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倘無出租等收益情形,按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嗣得標人於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依上述令釋,2026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2027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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