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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房地稅務「死亡前2年贈與」怎麼併入遺產課稅?

「死亡前2年贈與」怎麼併入遺產課稅?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甲君2026年5月走了,留給兒子乙君的,除了思念,還有一張複雜的遺產稅申報單。故事要從2025年2月說起。那時甲君還健在,決定把名下A、B兩筆土地過戶給兒子乙君,當時申報贈與稅,A地公告現值310萬元、B地334萬元,扣掉244萬元免稅額後,乙君乖乖繳了40萬元贈與稅。十個月後,也就是2025年12月,乙君把手上的A地賣給了第三人丙君,順利完成過戶。誰也沒想到,隔年5月,甲君就過世了。

這時問題來了:甲君過世時,A地已經不在乙君名下、B地卻還留著;而這兩塊地的公告現值,也一路從400萬、420萬漲了上去。乙君該用哪個時間點的地價,來申報遺產稅?

兩年內的贈與,法律說「視同遺產」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在過世前2年內,把財產送給配偶、法定各順序繼承人,或這些繼承人的配偶,即便當下已經完成贈與、繳過贈與稅,只要贈與人在2年內過世,這筆財產仍會被「拉回」遺產總額一併課稅。

換句話說,法律不看重「東西現在是誰的」,只看「贈與發生的時間點,離過世夠不夈近」。這個設計,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在臨終前趕緊把財產分出去,藉此規避遺產稅。

土地已經賣掉,用哪個時間點的地價計算?

一般來說,併入遺產的財產,要用「被繼承人死亡當下」的時價計算。但土地比較特別,如果這塊地在贈與人過世前,已經被受贈人轉手賣掉了,那該用「贈與當時」還是「過世當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就牽涉到會不會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在2001年5月已經用函令解釋清楚:土地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被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計算價值時要以「贈與當時」的公告現值為準;如果土地還沒有移轉、依然留在受贈人名下,則要用被繼承人「死亡當時」的公告現值計算。

這樣的安排,是為了避免同一塊土地,既被課了土地增值稅,又用死亡時已經上漲的地價,被重複課一次遺產稅。

回到甲君的故事:一塊地兩種算法

回到甲君的案子,答案就清楚了。

A地已經在甲君過世前,由乙君賣給了丙君並完成過戶,所以要用「贈與當時」的公告現值31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

B地則還留在乙君名下,尚未移轉,所以要用甲君「過世當時」的公告現值42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

至於當初贈與時已經繳的40萬元贈與稅,以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的利息,都可以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金額,不能超過這筆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申報前先checklist兩件事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檢視兩個關鍵問題: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內,是否有贈與土地給特定親屬;以及被繼承人過世時,這筆贈與的土地是否已經被受贈人轉手。掌握這兩個時間點,才能正確計算價值、避免申報錯誤。

如果還有疑問,民眾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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