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後,若重購的自住房地在5年內改作他用或再次出售,將被追繳原本退還的稅額。該局以實際案例警示,有民眾因不了解相關規定,遭追繳108萬餘元稅款。
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必須符合嚴格條件:個人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後,需在移轉登記完成2年內另購其他房地自住;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在移轉登記完成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房地不得有出租、營業或執業使用情形。
為防止投機炒作,法令特別規定,重購的自住房地在取得後5年內若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移轉,將被追繳原本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國稅局舉出轄內實際案例指出,甲君2019年2月購入A房地,2021年6月出售時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餘元。甲君於2022年9月購買B房地後,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並獲核准。不料甲君在2024年3月再度出售B房地,因違反「重購後5年內不得移轉」規定,國稅局依法追繳原本退還的108萬餘元稅款。
國稅局特別強調,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的租稅優惠是為鼓勵真正自住需求,自住房地認定以客觀使用狀態為準,要求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在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不得出租、營業或執業使用。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自住房地後必須持有滿5年且維持自住狀態,才能確保稅務優惠不被追繳。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