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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2年贈與併入遺產稅 已繳稅款可扣抵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繼承人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先前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加計利息後扣抵。高雄國稅局提醒,扣抵金額不得超過併計遺產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死亡時價值重新計算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而非贈與時的價格。由於贈與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是因移轉而發生,在計算贈與稅時已從贈與總額中扣除,因此不得再從遺產總額中減除,但可從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實例說明計算方式

以實際案例說明,林君2024年3月贈與長子土地一筆,當時公告現值600萬元,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林君繳納贈與稅30.6萬元。林君於2025年4月過世時,該土地時價已漲至700萬元。遺產稅申報方式如下:一、土地價值7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二、贈與稅30.6萬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及利息1.4萬元,總計82萬元可扣抵;三、但扣抵上限為併計後增加的應納稅額70萬元(700萬元×10%稅率),因此實際可扣抵70萬元。

擇低認定保障納稅人

國稅局強調,扣抵金額採「擇低認定」原則,以已繳稅款加利息總額或併計遺產後增加的稅額,兩者較低者為扣抵上限,避免納稅人重複繳稅。這項規定旨在避免同一財產重複課稅,保障納稅人權益。民眾如有遺產稅申報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諮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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