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根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若在出售自用住宅後兩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退稅,以減輕換屋負擔、保障自住權益。不過,地政專家提醒,退稅標準是以「土地地價」為準,並非市價,若誤以市價為依據,恐怕會落入退稅誤區。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近日分享一則案例指出,一名屋主2025年在台北市信義區購入一間總價約2,000萬元的兩房大樓,原打算出售持有近20年的新北市板橋區四層樓公寓,預估售價約1,100萬元,並期待能退回高達8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然而,試算結果卻令屋主大失所望。
專家指出,信義區該大樓為14層樓產品,土地持分僅2.63坪,公告現值約490萬元;反觀板橋區公寓土地持分達8.09坪,公告現值高達630萬元。即便繳納80萬元土地增值稅後,板橋土地地價仍有550萬元,遠高於信義區新購房地的地價,導致無法符合退稅條件。
地政士進一步說明,土地地價的計算方式為「公告現值×面積×持分比例」,雖然信義區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高達56萬元,為板橋區的2.32倍,但因大樓持分面積小,總地價反而低於板橋公寓。此一差異導致屋主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此外,退稅制度不僅限於土地增值稅,還涉及房屋交易所得稅與房地合一稅等多項規定,各項退稅條件不盡相同。專家提醒,民眾在進行房屋買賣前,應諮詢專業地政士或稅捐機關,避免因誤解法規而無法退稅,徒增財務負擔與交易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