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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市場快訊別再搞混!一次說清楚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

別再搞混!一次說清楚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

【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為避免民眾在申請建築過程中混淆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法律效力,特別說明兩者差異,提醒依法申請、安心使用。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其中,建造執照係指建築物辦理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前,依法應申請核准之執照;使用執照則係指建築物完工後,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准予使用之證明文件,兩者在意義及法定效力上並不相同。

新建建築物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始得依規定辦理申報開工、放樣查驗、基礎勘驗,以及各層樓板施工查驗等程序。建築工程於核准工期內完工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人)會同承造人(營造廠)及監造人(建築師),提出竣工查驗申請,經建管人員現場查驗合格後,始核發使用執照。取得使用執照後,建築物始得合法使用,並可據以向台水、台電申請接用水電,以及辦理營業登記、產權登記等相關程序。

提醒!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與效力,僅取得建造執照並不代表建築物已可使用。呼籲民眾於申請建築及使用相關執照時,務必留意申請順序與法定程序,以免因誤解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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