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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修法拍板「大老婆條款」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財產 受贈人須自負遺產稅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會2026年7月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由於新制將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改由受贈人依比例負擔遺產稅,外界因此稱這次修法為「大老婆條款」,條文明定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分別由受贈人負擔一定遺產稅。

修法源起:非婚生女兒獨扛5千多萬遺產稅

這次修法起因於一起震驚社會的真實案例。一名陳姓男子除了元配與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非婚生子女,他在過世前一年將市值約三億元的高額股票贈與元配。依照現行法規,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元配與子女事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未拋棄繼承的非婚生女兒,雖然完全沒有分到那筆股票,卻得依法概括承受全部遺產稅負,稅額高達新台幣5735萬餘元。

這起案件一路打到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認為,現行法對於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究竟該由配偶還是由其他繼承人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導致配偶以外的繼承人得拿自己繼承到的遺產,去替配偶受贈增加的財產埋單,已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因此於2024年10月做出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相關規定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在判決公告後兩年內完成修法。

修法三大重點 卓榮泰:落實財產權保障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符合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落實財產權保障,明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如果沒有繼承人,就由遺產管理人負責,且都只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同時也反映配偶對共同家計的貢獻,讓遺產稅法制更加完善。

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正有三項重點:

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特定親屬的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依照這筆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應納稅額,並改由實際拿到這筆財產的受贈人自己當納稅義務人、自己繳這部分的稅,而不是由其他繼承人代為承擔。

第二,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扣除的金額時,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也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一併計算,讓夫妻共同打拚累積的財產能獲得合理的稅負待遇。

第三,重新調整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範圍,並取消分期繳納金額的上限限制,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與繳稅。

卓榮泰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爭取支持,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條文修正要點一次看

(一)刪除遺囑執行人須擔任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明定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同時增訂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由各受贈人以受贈財產為限,各自負擔對應稅款。(修正條文第6條)

(二)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現存財產一併計算;納稅義務人也必須實際把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給配偶,且配偶受贈的財產不能拿來當作履行這項給付義務的財產。(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或具同等效力文書確定為其所有財產的案件,其遺產稅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的起算日規定。(修正條文第23條)

(四)修正申請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要件,以及分期繳納加計利息的利率基準;並增訂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逾期未繳而一次發單者的徵收期間重新起算規定,以及繼承人得以多數決方式,動用遺產存款繳稅的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

(五)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以及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清即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改回歸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辦理。(修正條文第51條)

草案送立法院後,後續朝野協商進度與三讀時程,仍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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