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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房子土地分別持有,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嗎?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前夫將土地贈與給她,而房屋所有權人仍為前夫,她的戶籍一直都設在此處,可不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省稅金呢?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須符合: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以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因李小姐與前夫已無婚姻關係,故並不符合上述第3項房屋為配偶所有之要件。稅務局表示另一種常見的情況還有:房屋之設籍人僅有所有權人即將結婚之男女朋友,因尚未有婚姻關係,同樣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申請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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