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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房地稅務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別忘了喔!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要申請課徵田賦別忘了喔!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只要您的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也是可以課徵田賦的喔!

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或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非都市土地:編定為甲、乙、丙種建築、礦業、窯業、遊憩、殯葬用地等非農業用地土地,於1986年6月29日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且符合使用管制規定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如您的土地符合前述要件,雖可課徵田賦,但土地使用情形屬土地所有權人支配範圍,故須由您主動於2026年5月1日至6月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才可以據以課徵田賦,請千萬別忘了於期限內申請。

提醒您,以前年度已核准的案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或農業使用情形不曾變更,是不用每年再重新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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