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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房地稅務個人房地產交易「符合規定」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個人房地產交易「符合規定」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7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2024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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