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的A先生,怎麼也沒想到一場交屋延宕多年的等待,最後換來的不是喜悅,而是一張補稅單。時間拉回2014年10月,A先生看中台北市一戶預售屋,與建商簽下買賣契約,滿心期待未來入住。誰知一等就是近4年,直到2018年8月,房子才終於完工過戶到他名下。2025年,他決定出售這戶房子,依照過去的認知,自行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中,以「財產交易所得」方式列報獲利,心想這筆稅該繳的都繳了。
然而,台北國稅局一查帳,發現事情沒這麼簡單,A先生被要求補稅50餘萬元。問題出在哪?答案藏在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關鍵字:「取得日」。
簽約時間不算數,過戶那天才算數
多數民眾買預售屋,直覺認為「簽約日」就是取得房子的起點。但國稅局解釋,依照所得稅法及相關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房屋、土地的「取得日」,認定基準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白話說,就是房子正式過戶到你名下的那一天,而不是當初簽下預售合約的那一刻。
這個時間差,正是A先生誤判的癥結。他雖然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以前」的2014年就簽約,但因為建案工期拖長,房屋直到2018年才完工交屋、完成過戶。換句話說,他真正「取得」這戶房子的時間點,落在2016年以後,這就跨進了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國稅局官員說明,只要是向建設公司買預售屋,等到建物完工、取得所有權後才轉手出售,這筆交易在稅法上會被視為「成屋交易」,判斷標準一律以過戶登記日為準。也就是說,即使當初的預售屋合約簽得再早,只要過戶日落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就必須適用房地合一稅的新制規定申報,不能再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方式報稅。
這也是A先生始料未及之處,他以為「簽約在前」就能適用較寬鬆的舊制,最終卻因為交屋時間點,被歸入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補稅金額直接跳增至200餘萬元的課稅所得,稅額50餘萬元。
買預售屋族群注意:交屋日才是關鍵起跑點
隨著近年不少建案工期因缺工、缺料等因素一再遞延,「簽約早、交屋晚」的狀況並不少見。國稅局提醒,凡是2016年1月1日以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房地的納稅人,出售時都必須留意是否已落入房地合一稅的申報範圍,千萬別再用舊思維,以為簽約時間才是唯一判斷標準。
對此,國稅局也釋出善意提醒:若民眾發現自己過去申報有誤、漏未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只要趕在被檢舉或稅捐機關調查之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就能免除漏稅裁罰。換句話說,與其被動等著補稅單上門,不如趁早自我檢視申報方式,才能真正省下荷包裡的辛苦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