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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造出資人與起造人不同應申報契稅!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發生地主出租土地,由承租人出資在地上興建房屋,以地主指定之人名義當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起造人,起造人並無實際出資,此行為已涉及房屋所有權移轉行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遭加徵怠報金而傷了荷包。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倘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因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所以應由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高市稅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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