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但是,現實的環境中,這樣的主張可能要先忍一忍,再下手,否則,可能會打草驚蛇,徒增困擾。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的土地是祖先的遺產,因為沒有辦理繼承登記,所以被政府列冊管理中,如果再置之不理,有可能被公開標售後,價金提存國庫專戶,屆時,再由繼承人依照法定應繼分向國庫專戶提領價金,若10年內無人申領,該價款將歸屬國庫。
偶然的機會,某位子孫收到稅務局的地價稅單,經過順藤摸瓜,找到了被繼承人的相關土地資料,委託我們申請戶籍謄本後,發現繼承人約30多人,於是先行辦理繼承,完成公同共有的登記。
後來,經過家族會議,決定出售該土地,雖然沒有達成全體同意,但是已經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門檻,同意出售的共有人已經逾2/3以上,僅有2人不同意出售。為了適法,發函開通知他共有人是否一併出售土地受領買賣價金,或是主張優先購買權,否則,將應分配之買賣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提存法院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所以發函後我們只能以逸代勞,等待唯二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的回覆。
發函後第3天,我們接到其中一位共有人來函表示願意優先購買該土地所有權全部,並且同意近期內辦理用印及付款的相關手續。
屆時,另外一位原來無意購買的他共有人緊張了,認為另外一位不同意出售的他共有人如此積極購買,該筆土地應該是價值不斐,不買可惜。基於『從眾原理』,開始集資承買,很快的完成集資,在存證信函通知的第14天,也來函表示願意優先購買。
這下可熱鬧了,原本的冷門的土地,硬生生的被炒作成熱門物件,誰才是真正的買主呢?先喊先贏?抽籤決定?還是再一次議價價高者得?
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也就是來函的都可以主張優先購買,但是依照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個案共有人一輩份較高個人的比例為1/5;另外一人輩分較低只有持分1/100,所以,購買的比例大約是20:1,比例懸殊,恐怕『先聲奪人』淪為『為人作嫁』。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分享一下武林高手都是先按兵不動,等函到第14天,出奇不意再主張優先購買,屆時,原1/5的他共有人來不及回覆,才是正確的策略。正如我們提到的『先下手遭殃,後下手為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