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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改作其他用途,要課徵地價稅

【AN不動產新聞網/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李君來電詢問,其名下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一直以來都不用課稅,但近日為何會收到地價稅改課公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李君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所以核定免徵地價稅,惟近期改作停車場使用,不符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要件,因此恢復按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捐處提醒李君,日後該土地如符合地價稅減免規定,應於符合當年度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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