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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市場快訊一筆「賠出去」的違約金 兩年後成了買方的稅務地雷

一筆「賠出去」的違約金 兩年後成了買方的稅務地雷

【AN不動產新聞網/蕭又安/綜合報導】一樁房屋買賣,從簽約到成交,如果一路順遂,買方取得房子,賣方拿到價金,承辦的地政士收下該得的報酬,還能多添一分成就感。但這次的故事,卻沒有這麼圓滿。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這間待售的房子,正好出租中。依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新屋主必須等租約屆滿,才能拿到房子。買方願意等,雙方於是約定,簽約後10個月內完成點交。買賣契約就在彼此讓步之下順利簽成。沒想到,點交期限一天天逼近,承租人卻遲遲不肯搬離。房子交不出去,賣方急得焦頭爛額。

更棘手的是契約內容。買方已將800萬元自備款存入履約保證帳戶,依照違約條款,賣方除了要退還這800萬元,還得再賠上同等金額800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一來一回,賣方可能得掏出上千萬元。走到這一步,不少人的直覺是「法院見」。但打官司往往耗時費力,裁判費、律師費一筆接一筆,常讓原本就難解的糾紛雪上加霜。

所幸,在仲介公司多次居中協調下,雙方各退一步:賣方支付100萬元違約金,雙方解除買賣契約。結果是,買方沒買到房子,賣方沒拿到價金,還倒賠100萬元。過程令人惋惜,但避開漫長訴訟,也算是及時停損。

以為故事到此結束,沒想到後續還有一段插曲。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日前,買方來電,希望取得當年的解除契約書。原來,這筆2025年收到的100萬元違約金,他在2026年5月的所得稅申報季忘了申報,擔心被國稅局補稅,甚至處罰。

許多人以為,違約金是對方賠的,不算賺來的錢。其實不然。依財政部1979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30131號函釋,契約違約所收取的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須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課稅。若漏報,最高可能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麻煩的是,這類案件因為沒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也沒有辦理實價登錄,外界看不到任何交易紀錄,知情的只有買賣雙方、仲介與地政士。至於付錢的一方會不會出面檢舉?答案,恐怕不難想像。

俗話說:「自首無罪,抓到雙倍。」如果你也有類似的違約金收入忘了申報,在尚未被檢舉、稽徵機關也還沒展開調查之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就能免於處罰。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還得面對罰鍰。

鄭文在提醒,買賣契約一旦出現違約,除了處理糾紛,別忘了同步處理稅務。收到違約金的一方,務必在申報季主動列入所得,才是真正的停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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