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民眾詢問,哪些成屋類型不適用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地政機關表示,原則上,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均須事先取得內政部許可,並憑該許可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成屋」在下列情形下,不適用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規定(以下簡稱買受住宅許可制):
一、建物謄本所載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屬住宅混合使用者,因非單純作為住宅使用,不適用前述買受住宅許可制。
二、建物謄本未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欄位為空白者,亦不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
三、屬建築管理實施前已興建,且已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雖其用途登記為「住」或「住宅」,但如能提出當年度房屋稅核定為非住家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認屬不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
四、屬建築管理制度實施後興建之建物,如能提出足資證明該建物實際並非作為住宅使用之文件(例如建築主管機關出具函文,說明免辦用途變更使用執照),亦得認屬不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
私法人於購屋前,應先行確認建物登記用途及實際使用情形,審慎判斷是否適用買受住宅許可制相關規定,並依個案檢附必要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建議事前向所轄地政事務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