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不動產新聞網/劉怡霖/綜合報導】地政機關表示,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如欲於台灣購買房屋,僅得購買已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且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並以每人限購一戶為限;所購房屋不得出租,亦不得作為店面或其他非住宅用途使用。
此外,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前述供住宅使用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者,自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不得移轉,亦不得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
申請購屋時,應檢附申請書、經海基會驗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及買受不動產理由書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核准後,始得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另須注意,購屋後之實際使用方式,必須與原申請內容相符,若未依核准用途使用,將依法廢止原購屋許可,並要求當事人於一年內完成房屋移轉;屆期仍未完成移轉者,將依法辦理標售。






